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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公示 1、政策内容 根据《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4〕63号),经企业申报、市区推荐、第三方审核,现将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增量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方式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书面意见请列举理由及必要证据材料,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2、公示时间 2024-05-27 至 2024-06-02 3、主管单位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工智能法案》立法历程 准备阶段:2020年2月——2022年12月 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AI白皮书,正式启动AI治理议程。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首次发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初稿分为了4个不同的级别(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基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场景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分级监管。2022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法案》的一般立场(common position),将人工智能系统限缩为通过机器学习的方法以及基于逻辑和知识的方法开发的系统。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电子书完整版阅读地址 https://flbook.com.cn/c/zzaQJfhFj9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分别简称“15号公告”“14号公告”)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目前全国共19个,包括上海浦东、河北雄安新区和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群岛、兰州、广州南沙、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州、云南滇中、哈尔滨、长春、江西赣江新区。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新区扎实推进事关全局和专项领域的改革创新,聚集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在新征程上,为进一步凝聚激发新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增强先行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社保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单位说为了让我们到手工资多一点,所以按最低缴费基数为我们缴纳社保费,这样做对吗? 这种做法不合法。 单位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我们缴纳呢?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低于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执行,
本介绍是用人单位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缴费操作的简要介绍,各功能详细操作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 一 首页关注信息 01 待办事项 主要有:存在未申报的社保费待申报信息,需要进行申报; 社保费欠费信息已经生成,可以进行社保费缴费; 存在未申报的社保费待申报信息(数据来源为特殊缴费),可以进行申报。 02 异常提醒 主要有:存在缴费工资为空的职工,需要给该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存在多个属期的待申报信息未申报,可能会超出申报期限; 存在已超出缴费期限的欠费信息,需要及时缴费。 二 社保费申报 (一)日常申报 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西铁经 办中心,各参保单位: 近期,全市在工伤、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中,发现部分参保单 位存在养老保险与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不一 致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管理,现将有 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应同时办 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手续,不得选择性参保。建筑施工 企业、基层快递网点等行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参保。 二、各参保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工伤、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 动,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