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7 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1 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 3 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标准:2000 元 / 月 / 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

父母(法定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

注意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3、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2 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1、学前教育: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标准:2000 元 / 月 / 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

父母(法定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

注意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的,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3、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4、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 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1、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1、本人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注意事项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4 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 1500 元 / 月(定额扣除)。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按 1100 元 / 月(定额扣除)。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含)的城市,按 800 元 / 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1、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

1、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扣除主体

1、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 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相关扣除标准分别计算扣除额。

2、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7 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 60 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

分摊方式

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扣除主体:本人扣除。

注意事项

1、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