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假产假生育假政策
# 西安婚假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温馨提示:职工在婚假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西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西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上述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温馨提示: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西安护理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生育三孩的,在前面的基础上,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职工在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西安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
温馨提示: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西安父母育儿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温馨提示:职工在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西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门诊生育医疗费用**
妊娠3个月(含)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50元。
女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女性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女性输卵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
男性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
**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每人2500元限额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生产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完成申报登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023年8月1日起:
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生育津贴金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12)÷365x产假天数。
根据西安市医保发〔2019〕68号文件规定: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98天)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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