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行为有哪些

两个《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7,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8,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3,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4,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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